本报讯(记者 吴玉玺)6月12日下午,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8·22专案一审结果: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河南依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依生)和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辽宁依生)败诉,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胜诉。
2006年8月22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开封有一地下窝点每天通过中铁快运、航空运输将大量人用狂犬疫苗发往全国各地。暗访调查取证核实后,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开封、郑州、濮阳等地抽调药监执法人员在公安干警配合下,对涉案窝点进行了查处。经调查,涉案单位除了生产单位河南依生,还有辽宁依生,而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张译。
通过调查取证,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认定河南依生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非法经营额高达1.5亿元,遂依法立案。而后,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检的标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下称中检所)检验和复验,效价测定不符合规定,为劣药,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对辽宁依生生产销售劣药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违法行为另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之后,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规,将河南依生无证经营药品案移送开封市公安局处理,对辽宁依生作出了没收生产销售劣药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16540人份并处生产销售劣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6447600.00元的处罚。
2007年11月30日,辽宁依生和河南依生两家涉案公司以药监部门存在执法违法、违规,证据不充分等为由对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依法作出公开判决,法院认为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行政行为,职权来源合法,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行政程序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据悉,河南依生和辽宁依生对开封中院判决不服,已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