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4月4日,卫生监督员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室内的移动治疗车上有一瓶已开启使用的利尔康碘伏消毒液,生产日期为:2015.07.19,有效期为:2017.07.18;治疗车上套着白色塑料袋的红色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医用棉签。●案卷评析
该诊所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的利尔康碘伏消毒液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取证充分,证据链紧密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并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决定。
因该医疗机构使用已过有效期的利尔康碘伏消毒液,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思考与建议
对使用已过有效期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时,首先是遵循《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一)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二)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三)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四)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五)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六)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七)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将其定性为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消毒产品;再按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规定的“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并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等,以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予以处罚。最终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由于有关法规的制定、修订不能很好衔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运用了较多的法律法规,为案件处罚条款的关联性增加了难度。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