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2024-11-19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二版:综合新闻 浏览:28863 次 第6部分 电梯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2.2 正常使用条件
a) 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机房内的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摄氏度)~40℃;
b) 运行地点的空气相对湿度在最高温度为40℃时不超过50%,在较低温度下可有较高的相对湿度,最湿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不超过25℃,该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90%,若可能在电气设备上产生凝露,应采取相应措施;
c) 供电电压相对于额定电压的波动应在±7%的范围内;
d) 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
e)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当有充分畅通的区域;电梯周边,特别是梳齿板附近应当有足够的照明。
5.2.3 整机性能
a) 乘客电梯启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值均不应大于1.5m/s2(米/二次方秒);
b) 电梯的各机构和电气设备在工作时不应有异常振动或撞击声响;
c) 电梯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宜在±10mm(毫米)范围内,平层保持精度宜在±20mm范围内;
d) 电梯应具有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超载保护、限速器-安全钳系统联动超速保护、终端缓冲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紧急操作装置等安全装置或保护功能,并能正常工作。
5.2.4 外观质量要求
a) 轿门、层门及可见部分的表面及装饰应平整,涂漆部分应光洁、色泽均匀、美观,漆层不应出现漆膜脱落,粘接部位应有足够的粘接强度,不应出现开裂现象;
b) 信号显示应清晰、正确,各种标识应清晰;
c) 焊接部位的焊缝应均匀一致,铆接部位应牢固可靠;
d) 所有紧固件不应脱落或松动;
e) 各部位的位置正确、活动部位应运转灵活、相对位置及间隙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各部件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 标识标牌
5.2.5.1 电梯应设置产品铭牌,铭牌设置在轿厢内明显的位置标明电梯额定载重量(千克)及乘客电梯的乘客数、制造商名称或商标;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一个出入口明显位置,设有标注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年份等信息的产品标识。
5.2.5.2 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识,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和投诉电话。
5.2.5.3 使用电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将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2.5.4 若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装置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1/2以下,应当在扶手装置的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识,箭头指向紧急停止按钮。
5.2.5.5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牌,标牌须包括应拉住小孩、应抱住宠物、握住扶手带、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5.2.6 电梯安全作操作中的禁止行为
a) 超员、超载运行;
b) 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危险物品;
c) 开启轿厢顶安全窗,装运超长物体;
d) 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e) 轿厢顶部放置其他物品;
f) 任何情况下的“带故障”运行。
5.2.7 电梯乘客应遵守的要求
a)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的要求;
b)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c)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d) 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附属设施;
e)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f)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5.2.8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5.2.8.1 机房及相关设备
a) 机房通道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机房门不得向内开启,从机房内部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警示标识;
b)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c) 每台电梯单独设置主开关,主开关应易于接近和操作;
d) 驱动主机在运行时不应有异常的振动和异常的噪声;
e) 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
f)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动闸瓦(制动钳)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g) 驱动主机减速箱箱体分割面、观察窗(孔)盖等处应紧密连接,不允许渗漏油;
h) 加装的IC卡(集成电路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制订合理相符;
i) 操纵轿厢安全钳的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不应低于电梯额定速度的115%;
j) 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