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2024-09-28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二版:综合新闻 浏览:14898 次 第4部分 制冷及空调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7.3 维护
5.7.3.1 每台室内机组的名义制冷量都不大于室外机组名义制冷量的50%,室外机组的名义制冷量小于或等于8kW(千瓦)时除外。
5.7.3.2 机组应在制造厂标称的各种条件下安全、可靠地工作,包括室内外机的最大高度差,室内外机最大管长,室内机之间最大高度差,最大配置率,最小配置率,最高环境温度制冷,最低环境温度制热。
5.7.4 检测
抽样方法按《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进行,逐批检验的抽检项目、批量、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等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自行确定。
5.8 压力容器
5.8.1 状态
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使用可靠的连接方式;
b) 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c) 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与介质、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5.8.2 运行
5.8.2.1 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及其有关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b)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粘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
c)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d) 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e) 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通畅;
f)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g) 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件是否齐全、完好;
h) 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i)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j) 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k) 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5.8.2.2 异常情况处理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专项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a) 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b) 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c) 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d) 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e)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f) 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g)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5.8.3 维护
经常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装置巡检制度,并且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8.4 检测
5.8.4.1 定期检验
a)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b) 定期检验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对压力容器进行管道连接、密封、附件(含安全附件及仪表)和内件安装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c)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2.3.1.3.2、7.2.3.1.3.3校验周期延长的特殊要求,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其要求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5.8.4.2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a) 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b)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年~6年检验一次;
c)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d)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