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制冷及空调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6.2 运行
5.6.2.1 净化空调系统设备机房内不应有易燃、易爆、易腐蚀、有害、有毒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机房醒目位置应粘贴应急处理流程及紧急联络表。
5.6.2.2 设备、管道标识齐全、清晰;不同用途管路应采用不同颜色标识,并标明流向。
5.6.2.3 设备标识卡应固定于设备醒目位置,设备标识卡上注明设备编号、名称、控制区域及主要参数。
5.6.2.4 阀门应注明控制区域及开、闭位置、状态。
5.6.2.5 带有锁闭功能的设备锁具完好,设备运行过程中应保持锁闭状态。
5.6.2.6 无净化空调自控系统的,应每天对各净化房间的温度、湿度和静压差进行人工测量,并记录在案。
5.6.2.7 有净化空调自控系统的,应每季度对各净化房间的温度、湿度和静压差进行1次人工测量,并记录在案。人工测量的温度、湿度和静压差应与自控系统的读数进行比对,存在误差时应进行校准。空气处理机组关闭后再启动时,应在净化区域使用前,包括净化空调系统设计说明书规定的自净时间及检测时间前开启。
5.6.2.8 空气处理机组设备运行中出现报警、突发故障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在不影响系统运行的情况下处理解决。
5.6.3 维护
5.6.3.1 应按照已规定的巡视及维护保养规程实施。
5.6.3.1 应按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规定每季对各净化房间的洁净度、系统新风量进行检测。
5.6.3.2 更换高效过滤器后应使用尘埃粒子检测仪按照《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规定进行检漏。
5.6.3.3 净化空调系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应按照《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要求自行检测评定,如有必要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技术机构进行:
a) 对系统采取措施进行改动的;
b) 严重背离现行性能条件的;
c) 风系统重大故障,影响运行的;
d) 严重影响设施运行的特殊维修之后。
5.6.3.4 净化空调系统与舒适性空调系统共用冷热源主机时,应优先保证净化空调系统所需冷、热负荷。
5.6.3.5 净化空调系统宜配置自控系统及末端远程监测报警装置。
5.6.3.6 应按照已规定的巡视及维护保养规程实施。
5.6.4 维修
5.6.4.1 检修空间及检修通道畅通,无杂物及危险隐患。
5.6.4.2 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和新风的风口应保持通畅。
5.6.4.3 怀疑故障、已发生故障待修的和检修中的设备(包括相关的控制电源及管路、阀门)应挂出不同颜色的警示牌。
5.6.4.4 无法解决的问题立即上报净化空调系统管理部门。
5.6.5 检测
5.6.5.1 洁净手术部及其他洁净场所,根据洁净房间总数,合理安排每次监测的房间数量,保证每个洁净房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其监测方法及结果的判断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相关要求。
5.6.5.2 高效空气过滤器应根据当地环境状况、阻力测定数据和洁净区域的使用情况确定更换时间。
5.7 分体(多联机)空调器
5.7.1 状态
5.7.1.1 制造商应以图表的形式提供机组在名义工况下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制热量和制热消耗功率随连接管长度变化的修正系数。
5.7.1.2 机组的安全要求应符合《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安全要求》(GB 25130)以及《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GB/T 9237)的规定。
5.7.1.3 安装工作必须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和《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7)的要求。
5.7.1.4 安装室外机时应有两名以上持证专业安装人员操作,安装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系好安全带并应有牢固的受力点。
5.7.1.5 室外机要安装平稳牢固。
5.7.1.6 设备有良好接地。
5.7.1.7 室内和室外安装都不应靠近热源和燃气源。
5.7.1.8 除那些由厂家测试的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安全设备、压力表和控制元件外,系统中现场含有制冷剂的部件及管道,在完成安装和操作以前必须测试和密封性试验。
5.7.1.9 制冷剂超过25kg(千克)的制冷系统必须提供调试报告,报告应由安装、监理和使用单位签字。
5.7.2 运行
5.7.2.1 机组制冷系统各部分制冷剂的泄漏量应不大于14g/a(克/年)。
5.7.2.2 机组运转时所测得的电流、电压、输入功率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3 机组噪声实测值不应大于明示值+3dB(分贝)(A)。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