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制冷及空调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3.10 维护
5.3.10.1 制冷系统的负责人应确保对系统进行检查、定期监管和维护。
5.3.10.2 在其他人员使用该制冷系统时,该制冷系统的负责人还应对系统进行负责,除非另外部门已被授权。
5.3.10.3 对于不需要制冷工程专业知识、不对制冷系统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定期维护应由制冷系统负责人聘用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实施。
5.3.10.4 制冷系统应按照指导手册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指导手册应全面列出维护的范围和时间表。
5.3.10.5 维护的次数取决于系统的类型、大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等。参照当地法规,多数情况每年维护检修大于1次。
5.3.10.6 水冷式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和冷却水管道上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并应正常工作。
5.3.10.7 制冷机组、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隔振装置应可靠,传动装置运转应正常,轴承和轴封的冷却、润滑、密封应良好,不得有过热、异常声音或振动等现象。
5.3.10.8 在有冰冻可能的地区,新风机组或新风加热盘管、冷却塔的防冻设施应在进入冬季之前进行检查。
5.3.10.9 应定期检查、记录冷水机组冷凝器的进出口压差,其数值不应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
5.3.10.10 对压缩式制冷机组应定期检查,下列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a) 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
b) 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装置;
c) 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装置;
d) 电动机过载及缺相保护装置;
e) 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装置;
f) 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装置;
g) 冷凝器冷却水的断水保护装置;
h) 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装置。
5.3.10.11 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低温防冻保护、电动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并应定期校验,压缩式制冷设备的冷冻油油标应清晰醒目,油位应正常,油质应符合设备要求。
5.3.10.12 压缩式制冷设备的冷冻油油标应醒目,油位正常,油质符合要求。
5.3.10.13 应保持机组的真空度,进行抽气等保持真空度的操作时,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程序启动。
5.3.10.14 日常检查的记录,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5.3.10.15 停机期间按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项目进行保养。
5.3.11 检修
5.3.11.1 检修设备时,须关闭电源开关,挂工作警示牌并设专人守护。
5.3.11.2 严禁在有压力的情况下,焊接管道或拆卸其上的阀门、附件。
5.3.11.3 不得用液体制冷剂对蒸发器盘管加压,做泄漏试验。
5.3.11.4 当在空气处理装置内进行焊接和切割时,应通风,且应保护好所有可燃材料。
5.3.11.5 应定期进行泄漏测试、检查及安全设备检查。
5.3.11.6 需要对制冷系统进行排油时,应遵循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
5.3.11.7 应按照下述程序对储存制冷剂的部件进行检修:
a) 培训检修人员;
b) 放空、回收和抽空;
c) 拆卸并保护好要被检修的部件(如动力部件、压力容器、管路);
d) 清洁和吹扫(如使用氮气);
e) 交付检修;
f) 进行检修;
g) 对检修部件的试验与检查(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功能试验);
h) 复位、抽空和充注制冷剂;
i) 对焊接或使用产生电弧和火焰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实施,焊接和钎焊工艺经过批准。
5.3.11.8 制冷剂的泄漏应由维修人员尽快查明并予以修复,且只有当所有的泄漏均被修复之后才能将系统重新投入运行。
5.3.11.9 每次定期维护和每次检修之后,至少应执行下列任务:
a) 应对所有安全、控制和测量装置以及警报系统进行检查,核实其工作状态以及校准有效期;
b) 应对检修过的制冷系统的相关部位或整个系统进行密封性试验;
c) 对制冷系统检修过的部位进行抽真空、隔离及充注。
5.3.11.10 需要其他技能人员(如焊工、电工、测控专家)协助的维护和检修,应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5.3.11.11 焊接和钎焊应由持证焊工进行,且应在相应部位经过吹扫清理后按批准的工艺实施。
5.3.11.12 对不需要定期维护的制冷系统,应由专业人员或经维修服务中心授权,才可以对部件进行更换或改变制冷系统。
5.3.11.13 直接排空的泄压阀经开启动作后,若其密闭性不够,则应更换。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