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2023-11-30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二版:综合新闻 浏览:14739 次 

    郑州市二七区林风伟中医养生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9KAE1E52;经营者:林风伟;性别:男;身份证号:410425197003041535;民族:汉族;职务:经营者;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溪路19号南溪苑小区1号楼5单元2楼201室;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南溪路19号南溪苑小区1号楼5单元2楼201室;联系电话:15639708887;邮编:45000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2022年6月至8月在郑州市二七区南溪路19号南溪苑小区1号楼5单元2楼201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二卫医罚〔2023〕017号),决定给予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840.00);2.没收散装中草药21包、血压计1台、听诊器1个;3.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截至公告之日,你单位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二卫医罚〔2023〕017号)相关处罚。
    本次《行政处罚催告书》(郑二卫医催〔2023〕002号),由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届时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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