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兼职办诊所也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023-02-07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河南医政 浏览:9614 次 

□刘笑天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甫一出台,2016年11月1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就接连发布了《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原文件中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条件里的“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内容予以删除;2017年正式下发,意味着我国医疗管理法律不再禁止“在职医生办诊所”。
    2017年3月22日,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就已经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这就意味着,包括体制内医生在内的人员,其兼职或自主创业,都在人社部的鼓励范围之内。
    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中明确: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全职或是兼职开办专科诊所。
    在大背景下,各地政府逐渐将在职医师兼职开办诊所作为配合医改推进、鼓励扶持社会办医、改善医师收入等相关工作中的一项优惠政策。
    然而,医疗与其他行业不同之处在于,医师在任何地方行医都需要取得许可或备案,所在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诊所备案证书》备案事项中有“经营性质”栏,根据诊所设置情况,分别填写“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根据国家九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中,第一步由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当在民政部门进行社会组织登记。
    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营利性诊所属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性质是由登记机关决定的。假如个人办理诊所备案时不提交市场主体登记证书,卫生健康部门将无法在备案证书标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可以同时解决一些医疗法规没有明确的问题。
    例如:一个医师可以备案几个诊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又如:非独立法人主体能否设置诊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中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中规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
    据此可知,同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备案多个诊所,也不能使用分支机构(如分公司)跨地域备案诊所。
    假如医师愿意在业余时间备案一个非营利性诊所,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则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该条例同时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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