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学习问答

2022-08-25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二版:综合新闻 浏览:14048 次 
(接上期)
    57.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多少日内请求复查?
    答: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58.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答: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9.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多少日内请求复核?
    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60.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答: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61.对什么样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单位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提出复核的期限内。
    62.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否被受理?
    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63.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有何救助渠道?
    答: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未完待续)
    稿件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信访办提供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近期,有不法分子以医药卫生报(网)编辑的名义联系作者,以修改文章、领取证书等借口让作者付费。医药卫生报社在此严正声明:医药卫生报(网)编辑不会以以上等任何借口收费,请各位作者注意辨别,谨防受骗。核实举报电话:0371-85967132  85967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