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学习问答

2022-08-23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二版:综合新闻 浏览:16618 次 
(接8月18日本版)
    50.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如何办理?
    答: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51.信访处理意见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答: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52.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事项如果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做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
    53.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做出解释说明。
    54.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事项如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做出不予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55.什么情况下可以调解、和解?
    答: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56.对《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6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6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未完待续)
    稿件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信访办提供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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