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是根据当事人、受害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向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陈述案件事实所做的记录,一般归属于证人证言或当事人的陈述两种证据类型。由于询问笔录属于言词证据,缺乏客观性,不能仅凭询问笔录就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询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如果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对其在询问笔录中认可的违法事实予以否认,应当请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一步调查取证。但是,无论当事人能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做出的与前期相反的陈述,也仅仅影响当事人的陈述这一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与全案其他证据无关。
因此,当事人接受询问而做出的表述前后矛盾时,执法人员应结合前期收集的其他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否认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论证,重新梳理违法事实,根据调查形成的证据链,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