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这个中医诊所受到处罚

2021-12-16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八版:卫生监督 浏览:14769 次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这个中医诊所受到处罚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29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某国医堂有限公司中医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负责人出示了中医诊所备案证,现场执业人员苏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该诊所诊断桌上放有“中医理疗师”字样的牌子一块,诊所套间内有一名男性正在接受针灸服务,现场拍照取证。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19日,卫生监督员对苏某进行询问,11月29日对法定代表人张某询问,确认了苏某自2019年9月10日至10月29日在该公司开办的中医备案诊所内,为患者进行推拿、针灸等诊疗活动。市民杨某2019年12月23日、12月26日分别给市长热线和监督所拨打电话,投诉该诊所内执业人员薛某开展按摩、推拿活动,苏某开展针灸等诊疗活动,对其造成伤害。卫生监督员于2019年12月25日、12月27日分别对该诊所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已关门。12月25日,卫生监督员对杨某进行询问,并提取杨某提供的照片及视听资料,证明该诊所使用薛某12月17日为其推拿,苏某12月20日为其推拿和针灸。卫生监督员于12月27日再次对张某进行询问,张某承认杨某所说属实,薛某自2019年8月到该诊所从事推拿、按摩工作。
    通过以上调查确认了某国医堂有限公司使用苏某自2019年9月10日至12月在该公司中医诊所从事推拿、针灸等诊疗活动,使用薛某自2019年8月至12月在该公司中医诊所从事按摩、推拿活动。经查,苏某取得有某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康复科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但苏某、薛某二人均未取得卫生技术资格或者职称。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的“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医疗机构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12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确认该公司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某省相关裁量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苏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1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020年1月6日,卫生行政部门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1月17日,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月23日,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7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3月26日,该诊所申请注销了中医诊所备案证。4月3日,卫生监督员回访,发现该诊所大门紧锁,通过玻璃看见该诊所已成空房,本案结案。

【案情评析】

案件处理有借鉴意义    现今社会,一些机构通过组织不同类型培训班,颁发各种技能证书的现象很常见,让人误以为这些证书在任何机构都能使用。医学上的推拿、按摩与社会上的非医疗机构的保健按摩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门针对此问题下发了《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等活动应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
    另外,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康复按摩活动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持有按摩证(或保健按摩证)的按摩人员为职业技能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医疗机构时,应明确辨别执业人员应该持有什么证书。

证据链完整 违法事实清楚     在这起案件中,卫生监督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进行现场笔录制作、现场拍照,再结合对执业人员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及投诉人杨某的询问等,让取得的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保该案件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清楚。行政备案分类准确     

行政备案包括两类:一类是内部的行政备案,即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材料,上级行政机关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内部公务行为;一类是外部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行政主体报送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情况,行政主体进行整理、归档备查的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该医疗机构为中医备案制诊所,属于行政备案中第二类范畴。

   思考建议

1.该诊所是否需要吊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在本案中,该公司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该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该诊所取得的为中医诊所备案证。拟举办中医诊所的,报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备案是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无法给予吊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处罚。后来,该诊所因经营问题主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注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均涉及诊所注销,但主要是由诊所自行办理注销的规定,缺乏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注销的时机、流程、方式,对于不符合条件,甚至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医诊所,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给予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并限制相关责任人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2.本案中薛某、苏某是否构成非医师行医?
    结合本案的相关调查,证实薛某、苏某在诊所内开展按摩、推拿活动,符合《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中医诊疗活动的定义,对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薛某未对疾病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拟定,也未开展医师专属活动(如手术),不构成非医师行医,因此未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针灸必须由具备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卫生监督员经过调查,得知苏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属于非医师行医。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对苏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1000元,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3.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能否开展诊疗活动?
    在本案中,涉案人员提供的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康复科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版)。《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明确,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医师资格、护士资格、母婴保健人员资格、执业药师资格属于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由此可见,开展诊疗活动必须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实施。
    (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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