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关于催告有哪些规定

2021-12-09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八版:卫生监督 浏览:9556 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关于催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期限届满之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是有时间要求的,必须在“三个月”这个法定期限内作出申请,逾期将会失去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和第5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中设立催告环节,体现了行政强制的谦抑属性,有利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催告是一种程序性行政行为,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未经催告程序,则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履行催告程序应当注意:
    1.催告的内容和形式。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具体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内容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催告的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之后、在申请行政强制前10日之内任一时间点启动催告程序,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按照行政高效的原则,常见的做法有:一是在行政诉讼期届满前10日内启动催告程序,则在执行期开始之日,行政机关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二是在行政诉讼期届满次日立即启动催告程序。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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