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当事人陈述 其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2021-11-18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八版:卫生监督 浏览:9333 次 

什么是当事人陈述 其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所做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但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当事人是实体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对于它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发生争议,较之任何其他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都更加了解,不仅全面,而且深刻。因此,当事人陈述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加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内容通常难以确保他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而往往在真实的陈述中掺入虚假的成分,并始终带着有利于陈述者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既应充分重视,又不能轻易相信,需要同案件中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去伪存真,从而辩证地发挥其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作用。
    当事人陈述应由其本人审阅并签字确认。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如果不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行政行为就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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