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拍、密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吗?

2021-11-04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八版:卫生监督 浏览:11070 次 
   以密拍、密录等手段获取但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密拍、密录视听资料是指在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密拍、密录视听资料主要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是证据取得未经对方同意;二是证据是以隐蔽的方式获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2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权等。
    目前,我国司法上对于密拍、密录视听资料证据的效力认定上总体持肯定态度,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不能视为非法证据,从而具有证据力和证明力。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密拍、密录的视听资料,经过审查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对于媒体记者、群众提供的密拍、密录视听资料,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单独证据,可作为案件线索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取证。密拍、密录等隐蔽调查应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隐蔽调查的场所、范围、手段应适当,执法人员不得诱导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实施密拍、密录等隐蔽调查时,应由执法人员对取证地点、时间、方式、内容、载体等进行记录,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定。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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