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如何取证并固定转换
2021-08-12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6876 次电子数据证据如何取证并固定转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这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与固定转换提供了证据。目前,电子数据证据主要有4种取证方式:一是调取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载体;二是调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拷贝复制件;三是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检验分析;四是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证据形式转换。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和固定转换,目前卫生健康系统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建议可参考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处理: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4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复制不成功或被病毒感染,同时要现场封存好复制件。
案件当事人拒绝对打印的相关书证和转化的视听证据进行核对确认,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人员进行见证。
四、委托分析。对于较为复杂的电子证据或者遇到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执法人员难以解决的情况,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
委托专业机构或司法部门分析时,执法人员应填写委托书,同时提交封存的计算机存储设备或相关设备清单。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分析设备中包含的电子数据,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并制作鉴定结论。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