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相关医疗器械生物监测等 这家医院被依法处罚

2021-06-17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2090 次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19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医院正在使用的山东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脉动真空灭菌器(容积:0.3立方米),自2018年12月19日至今未按《医院消毒供应中心》(WS310.3-2016)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4.4.2.3生物监测法及4.4.2.4B-D试验”的规定,对本单位正在使用中的山东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脉动真空灭菌器应进行至少每周一次的生物监测及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的B-D测试。
    卫生监督员通过现场拍摄有关书证照片,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固定了违法事实证据,同时依法对该医院进行了现场技术指导,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该医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该医院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经过合议,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向该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医院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2019年7月1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向该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医院于2019年7月11日签收,2019年7月12日缴纳了全部罚款。2019年8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医院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医院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10.3-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相关规定执行,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结案。

●案卷评析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卫生监督员紧紧围绕该医院的重点科室(针灸科、消毒供应室等临床科室)日常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流转过程,有的放矢,抽丝剥茧,通过查阅消毒供应室、临床科室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文书和相关工作登记等客观资料,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固定并构建了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确定了该医院存在违法行为。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版)》,当事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经合议、告知等,某市卫生健康委决定给予该医院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思考与建议

   本案中,卫生监督员在熟识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运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传染病防治法》及《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等相关法律规范、业务知识,灵活使用调查取证手段,思维缜密、环环相扣、逐层推证,最终确定该医院存在违法行为。处罚本身不是目的,而在于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提高其自觉守法的意识。本案中,卫生监督员一方面通过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立案处罚等方式,制止了违法行为,强化了该医院的守法意识,案件处理过程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通过现场技术指导,法律宣传贯彻,提出依法、科学、可行的整改意见。同时,该医院对此次行政处罚不仅自愿接受,而且还邀请某市卫生计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控专家,为该医院医务人员进行了授课,多次跟进,全方位指导,切实帮助、指导医院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最终达到该医院自觉依法执业,切实保障患者就医安全的目的。
    近年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先后发布了许多关于医院感染控制方面的法规及通知,但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因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得不够扎实、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法律法规在一线临床科室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导致传染病暴发或者医院感染事件发生常见报端。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应紧跟当前医疗诊疗技术发展形势、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传染病暴发的特点等,紧紧抓住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立足依法监管,学习采用追踪法、倒查法等监督检查方法,依法、科学、有效地开展卫生监管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切实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杜绝医疗安全隐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郑道明、张桂萍、卜俊成整理)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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