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应如何衔接处理
2020-12-10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3371 次 此处讨论的行政责任,专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受到的行政处罚。总的处理原则是三者并行不悖。通常情况下,某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时,应当依照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同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违法的医疗执业行为,同时构成“非法行医罪”或“医疗事故罪”,当事人就面临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需要赔偿利益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并可能被吊销执业证照、被判处刑罚等。
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涉及财产罚或人身自由罚时,执行环节进行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的规定,强调的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当然,这一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第一,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必须合法有效,其发生的依据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约定;第二,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果能同时满足,则3种责任并行不悖。
(据《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