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进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

2020-01-04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一版:要闻 浏览:13659 次 

本报讯 (记者杨冬冬)自2019年12月31日起,全省医疗机构要使用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降低虚高药价,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和医保支出结构,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高用药水平,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满意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稳妥推进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畅通中选药品优先配备使用渠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扩围工作开展前已在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与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含剂型)的未中选药品,如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医疗机构可以在确保中选药品合同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使用;医疗机构应按照中选药品采购计划做好原有药品库存消化、中选药品提前备货等相关工作,确保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时使用中选药品。
医疗机构要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制定完善中选药品临床用药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宣讲,确保全体医务人员理解到位、认识到位、执行到位;医疗机构要建立首问负责制,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配备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要注意向患者解释说明药品价格、医保支付政策差异等情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将中选药品配备采购和使用情况、临床效果等纳入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质量、不良反应等问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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