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安排未获得健康证人员为顾客服务,被处罚

2019-10-31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20036 次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9日,某县卫生监督员对该县某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蔺某等6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超市未按照卫生标准的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该超市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手推车,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提取了该超市负责人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蔺某等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蔺某等6人的签到表复印件。针对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对该超市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监督员向单位领导汇报该超市现场检查情况,经领导批准受理、立案后,对该超市展开一系列的调查取证。
    2018年8月10日,在卫生监督员详细对该超市吕某等7人询问后,又提取了蔺某等6人的劳务合同。
    卫生监督员在对当事人吕某的询问笔录中得知,吕某因外出而没有及时组织人员办理个人健康合格证明,而对于该超市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和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手推车、购物篮,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根本不知道应该怎样做。鉴于吕某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定等相关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承办人员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超市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给予该超市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手推车、购物篮,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给予该超市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承办人员决定,合并以上违法行为,给予该超市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8月13日,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吕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8年8月17日,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进行行政案件回访,当事人即日履行了行政处罚,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该案是一起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没有进行卫生检测,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手推车、购物篮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执法人员为了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逐一对当事人吕某等7人进行询问,进一步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违法情节。
    对于蔺某等6人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蔺某等6人的签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拍摄了工作照片,而后又向吕某提取了蔺某等6人的劳务合同,确定了违法事实。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搜集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适当,对卫生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思考与建议

   希望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尽快制定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进行标准统一,让执法人员更加有法可依。
   目前一些大型商场、超市对顾客用品用具不了解,不理解超市有什么需要进行消毒,比如顾客使用的手推车、购物篮等,使用到坏掉的时候都不知道去消毒,也不懂得为什么需要消毒。建议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场、超市有关人员定期进行专题培训。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重点加强执法人员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对监管对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增强公共场所负责人(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还要积极进行科学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做到有的放矢,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近期,有不法分子以医药卫生报(网)编辑的名义联系作者,以修改文章、领取证书等借口让作者付费。医药卫生报社在此严正声明:医药卫生报(网)编辑不会以以上等任何借口收费,请各位作者注意辨别,谨防受骗。核实举报电话:0371-85967132  85967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