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超范围开展CT放射诊疗被处罚

2019-07-11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2097 次 

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超范围开展CT放射诊疗被处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放射诊疗违法执业。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认定了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并对该公司违法事实分别进行了裁量,做出了处罚。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经执法人员回访,案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手续,通过了卫生健康部门验收,从而达到依法执业的目的,这也是本案办理中的亮点。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25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该市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门诊部CT室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放射诊疗许可证许可项目为X射线影像诊断,发证时间为2015年1月8日,2016年已校验;射线装置明细表显示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在该单位发现设置有CT室,机房内发现一台西门子16排螺旋CT,在岗人员孙某正在给一名受检者做头部CT扫描;在CT操作间发现的客户统计本显示,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共检查张某等52人;该单位体检项目导引单显示设置有计算机断层扫描(胸部)检查项目,在CT室发现有郭某、李某的CT胶片2份。
    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西门子16排螺旋CT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能提供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该公司放射诊疗许可证未登记该设备。
    卫生监督员对该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合议人员认为:该公司西门子16排螺旋CT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2016年9月至今开展CT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纠正,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超出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范围开展CT放射诊疗工作,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将违法行为定为一般,责令其限期纠正,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各项建议,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1月20日,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月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22日该单位全额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证据确凿

   卫生监督员在主体认定和有效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调取了该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影印件,提取了法定代表人张某等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该公司授权委托书、CT客户统计本复印件、CT胶片、体检项目导引单、CT诊断人员签名的计算机断层扫描报告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对证据进行有效固定形成有效证据链。

分别裁量 合并处罚

   本案既需要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需要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原因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两者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立法法》规定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本案的两种违法行为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事项”,不能参考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本案两种违法行为之间无内在的必然联系,相互之间不存在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关系,不具有牵连性违法行为的实质条件,所以本案也不能参考牵连性违法,执行择一重罚的原则。综上所述,本案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可行的情况下探索新的放射诊疗管理方法

   在本案在查处过程中,有许多方面在实际执行和运用过程中不便操作,处理违法违规的手段还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是十几年前制定实施的,除建设项目处罚较重外,经济处罚手段单一且力度不大,已不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放射诊疗项目成逐年增多趋势,放射诊疗许可及变更手续,尤其是许可和场所变更,需要做预评、控评、竣工验收等,程序繁琐,跨度时间长。但是,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首次只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和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罚款的金额标准仅为3000元以下。违法成本低廉,再加上当事人法律意识及放射防护意识淡薄,是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未做预评、控评、未经验收合格就急于投入使用的原因。
    基于放射防护基本要求,对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适当增加处罚额度,在可行的情况下探讨适当简化许可(变更手续)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思考与建议

   此案的查处表明,某些医疗机构负责人特别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卫生法律法规特别是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在医院管理中,片面考虑经济效益,而忽视医疗安全,对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别是放射诊疗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够,甚至有抵触情绪。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监督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行为,确保广大患者的生命安全。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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