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下发通知 开展2019年全省卫生监督“双百行动”

2019-05-16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6130 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意见》和2019年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强化卫生监督执法,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净化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5月7日,省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卫生监督“双百行动”的通知》。这里刊载的就是“双百行动”,即“卫监——百日行动”和“亮剑——百日行动”的具体内容。

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和群众投诉举报集中问题,在全省开展以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为重点的“卫监——百日行动”和以打击无证行医净化医疗市场为重点的“亮剑——百日行动”,推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保持打击无证行医高压态势,持续净化医疗服务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5月15日~6月15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围绕此次行动内容和检查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逐条逐项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项整改。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医疗市场进行深入排查,对发现的非法诊所要逐个登记、建立台账,立案查处、逐个销号。
    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市级督察阶段(6月15日~7月25日)。各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督察组,对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察,重点督察各地、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及整改销号情况,督促各地、各单位将依法行政、依法执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省辖市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统筹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双百行动”现场督察,其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督察比例不低于30%,民营医疗机构要全部督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督察比例不低于50%;采供血机构要全部督察。
    三、省级抽查阶段(7月25日~8月15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抽查对象届时另行通知),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各地报送材料的真实情况。

主要任务

   一、“卫监——百日行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人员针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预防接种、医疗废物管理、医疗美容、病历管理、健康体检、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放射卫生为重点,进行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二、“亮剑——百日行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人员针对全省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无证行医问题,对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非法诊所,以及对非法诊所视而不见、打击不力,甚至为非法诊所充当保护伞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点打击和严厉查处。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高度出发,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对“双百行动”进行专题部署,形成强大的声势和社会影响。各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督促指导,对于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
    二、严格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和整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无证行医涉嫌犯罪案卷,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
    三、强化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要与新闻媒体加强沟通,通过电视、报纸、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和载体,积极宣传“双百行动”取得的成效;对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件要进行公示曝光,发挥有力的震慑作用;要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时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2019年全省卫生监督“双百行动”检查项目表

预防接种

   接种单位及人员资质证明
    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第二类疫苗信息
    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
    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记录
    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
    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医疗废物管理

   是否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及职业安全防护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适用于有床位的医疗机构)
    医疗废物处置
    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及时焚烧处置(适用于未进行集中处置的农村医疗机构)
    污水处理
    未污染的输液瓶管理

医疗美容

机构资质  人员资质  药品管理  医疗器械

病历管理

知情告知  医学证明  病历书写  病历保管

健康体检

资质管理  质量管理  医学文书

产前筛查

机构资质  人员资质  执业要求  标本管理  伦理管理

产前诊断

机构资质  人员资质  执业要求  标本管理  伦理管理

放射卫生

基本要求检查项目

放射诊疗许可监督管理
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监督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

人员情况监督管理
工作场所监督管理
设备和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监督管理

核医学工作场所

人员情况监督管理
工作场所监督管理
设备和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监督管理

介入放射学

人员情况监督管理
设备和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监督管理

X射线影像诊断

人员情况监督管理
设备和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监督管理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处提供)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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