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看看亮点有哪些

2018-10-18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三版:管理论坛 浏览:12009 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
看看亮点有哪些
□刘林霞

   10月1日,备受关注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新《条例》强调从预防和处理两方面入手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和谐。
    新《条例》的出台,无疑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本文就新《条例》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背景及起草的过程

    我国最早关于医疗纠纷处理的法规是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替代之前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针对性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15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国务院报送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次调研和专家论证会,并进行了部门协调,在此基础上,专家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
    2018年4月,司法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7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8月31日发布全文。
    新《条例》颁布的同时,对16年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废止;具体实践中冲突部分,应按照法律使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行。

具体都规定了哪些内容

   新《条例》分为总则、医疗纠纷防范、医疗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5部分,共56个条文。
    新《条例》对相关部门明确了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新《条例》明确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另外,新《条例》还明确了新闻媒体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在报道医疗纠纷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其重要内容

   一、对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工作加强管理。
    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二、强化了医疗服务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
    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采用医疗新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保证质量安全;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三、医患沟通体现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
    新《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者,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对病历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新《条例》用5个条文对病历做了相关规定,应引起医院管理者和临床医务人员及患者的重视。
    新《条例》规定补记病历的合法情形只有一种,即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情况,应在抢救结束6小时以内完成。
    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值得注意的是,病历和临床病案应当有严格区别!(比如,有专家提出:死亡病例讨论、疑难重症会诊讨论的记载就不应当作为病历,而应该是医生的临床或学术日志,应属于病案范畴。)
    新《条例》细化了病历封存的程序和形式。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解决的,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5种纠纷解决途径,侧重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另外,新《条例》还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明确规定如果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
    新《条例》规定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严格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新《条例》47条的9种情形等,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视情节可以为责令改正、警告、降低岗位、并处1万元~5万元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对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和虚假尸检报告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规范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对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规定了需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对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体现和保证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中法律的权威性。法律需要遵守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不执行就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新《条例》的目的。

作者
简介

   刘林霞,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医院运营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者与理论研究者,长年从事医院实践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对医院的法律风险体系建设有着完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心得;河南省卫生计生委送法上门讲师团成员;参与了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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