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18-08-16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1024 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部分省(自治区)尚未颁发过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经过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并同时具备其他条件,可将培训合格证视为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证明。
 (据《放射卫生监督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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