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影城卫生许可证过期后仍进行营业被处罚

2018-08-16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8083 次 

某电影城卫生许可证过期后
仍进行营业被处罚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仍从事经营活动的案件,案情虽然简单但具有普遍性,值得重视。

案例回顾

   2017年4月13日,某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员对某市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电影城卫生许可证上有效日期为2013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5日,证件已超过有效期(现场拍摄照片作为证据),且该电影城正在营业。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取了该电影城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当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对该电影城负责人高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17年5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2017年5月25日,经某市卫生计生委合议,认为该电影城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正常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部分),该案经自由裁量认定为“违法行为一般”的情形。拟对该电影城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5月31日,该市卫生计生委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2017年6月8日,该市卫生计生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7年6月13日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经复查,该电影城卫生许可证有效日期已延续。2017年6月29日,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主体认定准确。处罚主体认定方面提取资料完善,除该单位已过有效日期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还提取了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证件,还取得了当事人的签字、签章确认,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程序正当。本案案情虽简单,但卫生监督员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先调查后处罚、罚缴分离、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事先告知,落实了回避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回访制度等。
    法律适用正确。依据调查取证情况,该电影城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承办人员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思考与建议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将卫生许可证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导致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案件大幅增多,给卫生监督工作增加很大难度,这就要求卫生计生监督部门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从长期看,要防止“无证经营”,关键要做到各部门协调配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重审批轻监管”改为“宽准入严监管”,由事前审批为主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建议强化无证(照)经营监管的有效衔接,实行“证照联动监管”,建立行政许可证管理制度和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络共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指导市场主体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照无证经营行为查处。
    通过广播、电视或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力度,增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制意识,促进守法经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做好便民服务,借助网络、传统媒体等平台,做好网络信息化管理,对于卫生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及时通知、提醒,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依规合法经营。
    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的必要性。行政处罚案件通常以当事人缴纳罚款作为结案标准,但是应当明确,罚款不是案件查处的最终目的,当事人在自觉缴纳罚款后,行政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在本案中,就对当事人是否将卫生许可证进行延续进行了复查,在确保当事人已经切实整改落实到位,这是卫生监督员充分履职的体现。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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