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有关“年”的计算

2018-01-18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1594 次 

行政执法中有关“年”的计算

    在卫生行政执法中,涉及“每年”“一年”时的年是按以下方法计算的:“年”的计算分为“日历年”和“自然年”,“日历年”指日历当年,即本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自然年”为限定起讫时间,按12个月计算为一年,如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在行政执法中,若相关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依据“择其最善”原则,以“自然年”计算为妥。注意,法规中有时会出现“年度”和“定期”概念,不能当然认定为一年,而应当结合法规加以确定。例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使用中的放射诊疗设备各项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以保障受检者及患者的诊疗安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该条款没有明确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检测频率,但明确了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应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检测频率,应结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申请校验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从上面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应提交本校验期内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关于校验期,《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可以看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期有3年和1年两种,对此,从法规的角度出发,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检测频率结合许可证的校验期也应该分3年和1年两种。
    (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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