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建设中医药强省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2022-6-9 来源:医药卫生网

本报记者 刘 旸 通讯员 姜方方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82号公告,正式公布《条例》全文。

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阚全程介绍,《条例》立法过程历时5年,审议过程中根据形势变化,由《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更名为《河南省中医药条例》,拓展了立法内容、吸纳了最新成果,对事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条例》共8章64条,从中医药服务与管理、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文化传播等多个方面,为河南省中医药发展规划了路径,让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有章可循,标志着河南中医药事业进入了依法治理和健康发展新阶段。”阚全程说。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

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医药法》,对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和发展、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南阳考察时对中医药传承发展、中西医药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河南省也先后出台了有关战略规划和实施意见,明确了建设中医药强省的目标。

阚全程说,制定《条例》目的一是促进发展、二是依法治理。《条例》中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发展中医药应当坚持的原则,建立健全了中医药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等,让中医药事业发展有章可循。

为切实落实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中医与中药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任务,把中西医并重方针落到实处,《条例》指出,中医药事业是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是健康河南建设的重要资源。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领导,完善机构设置,依法指导管理,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措施,统筹中西医药发展,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落实中西医药统筹发展具体任务。

促进中医药依法健康发展

记者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为: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卫生健康事业中的作用;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传统中医药和现代科学相结合、相促进,推动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坚持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与突出地方特色相结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做到实用、易行、可操作。因此,《条例》包括了5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是强化中医药服务与管理。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公立中医医院、发展中医药服务的责任,明确省、市、县公立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完善中医医师资格和执业管理,细化《中医药法》关于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规定,建立健全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明确中医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活动的要求;完善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协同机制;明确中医药服务监管相关规定。

二是加强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推进中药产业发展的责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中药材质量控制和经典名方的整理研究和推广应用;强化中药药事管理。

三是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健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人才培养体系;明确各部门中医药传承创新责任;支持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

四是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建立健全富有历史底蕴和地域特征的河南中医药文化体系;加强中医药文化研究保护;支持建设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

五是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中医药的投入保障;加大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政策支持;健全中医药表彰奖励机制;明确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实行同行评议、成立中医专家组或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符合河南中医药实际的10个特点

“《条例》较好地实现了地方立法的目的,既深刻贯彻了《中医药法》的立法本意,又在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系列论述,特别是2021年5月视察南阳时的指示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河南实际,把总书记指示的核心要义在立法中进行了充分体现。”在阚全程看来,《条例》具有符合河南中医药实际的10个特点。

明确了发展中医药的原则和基本路径。充分肯定了中医药的哲学、文化和科学价值,明确中医药学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和中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把总书记“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合中医药发展的评价体系、标准体系”的要求在《条例》有关章节、条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医药法》的规定进行了拓展、深化、细化和具体化。

阐述了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指出中医药事业是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是健康河南建设的重要资源。强调发展中医药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明确中医药发展总体方向、传承创新发展的路径,把重点放在增加优质中医药服务供给上,依法促进和规范中医药服务发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中医和中药、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责任。

将共识性观点举措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领导,完善机构设置,依法指导管理的责任。明确了中医药主管部门主体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具体任务的责任。在涉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发生变化需要征求上级意见和备案事项中,增加机构分立和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内容。总结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成功经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的中西医协同机制。

结合河南实际,明确省、市、县公立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建设标准,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积极发展中医药服务。

推动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开展医疗活动。非中医类别医师经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可以在执业活动中应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诊疗方法。

支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保护中药资源、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现代化、产业化发展的责任,并特别强调建立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药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形成核心品牌。将支持医疗机构炮制市场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鼓励规范医院中药制剂研发、生产、应用等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遵循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律和特点。明确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单独招生,开办传统中医药班,培养具有中医药特长的优秀人才。总结举办仲景书院成功经验,明确鼓励举办高水平、高规格的中医药研修机构。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中医药确有专长人员数据库。整合相关规定,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明确中医学徒出师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或者通过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和中医药传统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研究,促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改进完善诊疗方案,开发中药新药、诊疗器械和其他中医药服务产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支持中医药人才发展、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实验室、研究室、重点学科等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的人才、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将成熟医改政策上升为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药服务和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县域医疗共同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政策并加大支持力度。鼓励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完善保障措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应用的具体政策,建立符合中医药诊疗模式和体现中医药服务价值与特色的医保支付范围、标准和方式。评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人才奖励等项目时,应当在医药卫生序列中单独设立中医药专业组。

阚全程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河南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重要论述的实际行动,将助力健康河南的建设,推动中医药强省的建设。

审核:星星 责任编辑:赵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