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河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有这些变化
2022-3-20 来源:医药卫生网本报记者 常娟
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离不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自2017年在全省推出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河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再迎新变化。
3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自今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今年5月1日起,同步实施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
哪些人群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涵盖哪些?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河南明确,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能享受重复救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如下:
住院救助: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
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不低于9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65%。
门诊救助:
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30%的救助。
救助限额: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但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如何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为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河南提出,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全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为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河南提出,在全面落实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医疗救助资金从哪儿来?
河南提出,全省大病补充保险资金、各地脱贫攻坚期内自行出台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安排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同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
实行“一单制”结算
在医疗救助经办上,河南提出推动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融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直接就医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同时,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业务;救助申请经县级医保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
未按规定转诊,原则上不能享受救助
河南提出,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
救助对象每次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花费的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其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工作,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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