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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2020-7-28 来源:医药卫生网

     医药卫生网讯(记者刘 旸)9月1日起,《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刚刚发布的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明确的重要内容。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实施的《办法》,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发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办法》明确,其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完善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地根据需要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时,即将实施的《办法》也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提出了新要求《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医务工作人员等行为,均涉嫌违法。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损毁病历资料不得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务等。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5种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审核:星星 责任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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