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网 > 防控一线 > 正文

省卫生健康委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020-1-31 来源:医药卫生网

本报讯 (记者 常娟)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涉及人民健康和社会定,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131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在生物样本的采集、检测等实验活动各个环节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个人防护、样本运输等问题进行细化安排部署,以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

根据政策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暂按病原微生物危害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机构开展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要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进行。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活动应在符合条件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并经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增加该项目实验活动备案后开展。同时,各单位样本的采集、检测等实验活动中的个人防护要切实按照指南要求采用三级防护,并严禁在生物安全一、二级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病毒培养和动物感染实验。

单位外部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要依法开展运输。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运输单位申请办理准运证书时,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明材料不做要求,但要专人专车,有经过培训、具备生物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的两名专业人员护送运输,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携带相应的防护与消毒用品等。同时,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样本被抢、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的发生。对于检测完毕的样本如非必要不建议保管。要严格采取高压灭菌措施确认灭菌效果后按相关规范处理。毒株、样本的保管和废弃物的管理、实验操作失误和意外事件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执行。

这只是省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一方面。实际上,早在120日,省卫生健康委就以特急明电形式发出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在重大突发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格执行国家生健康委的《关于在重大突发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加生物源及相关科研活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检测指南》、《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按照属地化、分的原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后,省卫生健康委又成立了由科教处、审批办、医科院、省疾控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生物安全指导组,组建了由医学检验、生物风险评估等方面的11名生物安全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公布专家组成员联系方式,为各地生物安全管理及时提供咨询。根据前期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新情况,为配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123日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生物样本运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生物样本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答复。要求全省科教系统加大生物实验室备案和生物样本运输监管和工作推进力度,依照标准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各省辖市卫健委和省委卫健委审批办上下联动,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有疫情随时办、无疫情提前集中办的措施,提高效率,争取为疫情防控赢得时间。截至131日, 省疾控中心、委审批办为163家单位办理了准运证,生物样本准运证,覆盖全省96%以上的省辖市,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增加到1393间。

随着疫情控制的需要,诊断机构逐步扩大,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增加。针对全省督导组反馈的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在及时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基础上,131日,印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在生物样本的采集、检测等实验活动各个环节生物安全风险评估、个人防护、样本运输等问题进行细化强化安排部署,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监管责任,加强人员培训,树立生物安全底线意识,增强生物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责任编辑:liu


关于我们 】- 【 联系方式 】- 【在线投稿 】- 【 广告服务 】- 【 法律声明 】- 【 】- 【 网站地图 】- 【 留言反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 医药卫生报社/主办 总部/中国·河南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汇处
读者QQ群:149218703 站长信箱:yywsb@163.com  技术QQ:1563296841 1326701545 35702594 

  豫ICP备11010909号-4 公安备案号:41010702002485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医药卫生报网观点。刊用本网站稿件,须注明来源自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