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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免费婚前检查,为何被罚一万五?

2019-11-14 来源:医药卫生网
本报记者 陈述明   通讯员 佀晓阳 任广秋
 
年 5 月 2 日,濮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值班人员接到举报电话:某妇幼保健院使用非医人员开展婚前检查,涉及男性科、女性科和孕产保健部等多个科室的多名人员。
卫生监督人检查该院婚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中心
尽管是在五一放假期间,举报案件也得必须马上查处,否则违法关键证据可能消失,甚至被人为毁灭。因此,卫生监督员会立即行动,5 月 3 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医院进行了突击检查,并获得现场第一手证据!
濮阳市监督局卫生监督员直接去该医院门诊一楼婚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中心的男性检查室(婚检),调取了《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医院五一期间值班表和考勤打卡机记录,其实就是固定证据。然后要求院方提供签名医师相关证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进一步查证违法事实。
经过调查,卫生监督员核实了该医院的违法行为:该医院从事婚前检查项目的两名医师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但两人均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名医师违规执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33 条第 2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即《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本案中的两名助理医师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就从事婚前检查,已经违法了。据调查,该医院不是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可是因为人员缺乏,他们觉得这么做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最终,卫生监督员对该院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35 条第 1 款第 1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40 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岳晓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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