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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印发

2017-12-6 来源:医药卫生网
 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二、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三、原卫生部印发的《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7/12/20171204103650816.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12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审核:朱晓娟 责任编辑:朱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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