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7-11-8 来源:医药卫生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特殊食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授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同时对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保健食品延续申请的给予了救济途径,明确申请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但延续注册申请受理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停止生产,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
电子邮箱:jinfb@cfda.gov.cn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http://www.sda.gov.cn/WS01/CL0782/216307.html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http://www.sda.gov.cn/WS01/CL0782/216307.html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 关于我们 】- 【 联系方式 】- 【在线投稿 】- 【 广告服务 】- 【 法律声明 】- 【
】- 【 网站地图 】- 【 留言反馈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 医药卫生报社/主办 总部/中国·河南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汇处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326701545@qq.com 举报电话:0371-85967132 技术QQ:1563296841 1326701545 35702594
![]()
豫ICP备11010909号-4 公安备案号:4101070200248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003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医药卫生报网观点。刊用本网站稿件,须注明来源自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