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院无须再垫付车祸患者抢救费用
2015-11-16 来源:医药卫生网河南医院无须再垫付车祸患者抢救费用
本网讯 (记者常 娟)11月9日,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规定医疗机构抢救车祸患者无须再垫付抢救费用,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办法》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只包括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医疗机构“追偿”垫付抢救费用需要走以下程序:受害人及其家属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公安机关在受害人接受抢救3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并告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对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服务网点,并告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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