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网 > 地市动态 > 正文

公立医院控费需划定明确界限

2015-11-12 来源:医药卫生网

公立医院控费需划定明确界限

本网记者

     国家五部委出台《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剑指公立医院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这是一剂猛药还是隔靴搔痒?这将给公立医院发展带来哪些变革?医院贯彻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难点及注意事项?《意见》一出台,即引起热烈讨论。

控费是医院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医疗发展阶段,无论从政府监管还是从医院自身发展来说,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都是必然选择。”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务处处长苟建军表示,《意见》的出台,起到了告知警示作用,提醒医疗费用增长要保持在合理区间内,这一点医院干部职工都要留心。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刘剑波认为,医院要进行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必然要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而要达成控费目标,医疗机构间扩规模、购设备等盲目攀比现象必须改变。尤其是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盲目攀比,不仅会造成医疗费用增长,还会增加政府债务负担,加重与医院有关的药企、建设单位负担,还可能转嫁给老百姓,加重看病贵。

     “在学界有一个共识,医疗费用增长不能超过同期国民经济水平增速、不能超过人均收入增幅。而我省上半年,医疗费用上涨超过15%,有为数不少的新农合患者还在县域外就诊。”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田庆丰说,公立医院控费任重道远。

需明确高值耗材、大处方界限

     要实现控费目标,《意见》提出8个具体要求,比如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重点加强对用药、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行为的监管;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等。

     苟建军表示,《意见》中的很多措施,河南医疗机构都在做。比如,河南正在实施的“三合理一规范”专项行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等,都对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起着促进作用。但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不好处理,超过多大范围为高值医用耗材在政策上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大处方也无明确界定,这给医院贯彻实施带来难题。

     省卫生计生委提供的资料显示,2014年,河南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为28.5元;其中,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为32.37元。这与《意见》提出的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尚有差距。

     田庆丰提醒,药占比是把双刃剑,控制公立医院不合理费用快速增长,不能只盯着药占比,还要注意医院医疗收入的总量控制。因为医院可以通过其他措施降低药占比,比如多做些检查、多开些化验单,药品收入降低了,但反过来检查和化验收入增多,医疗费用一样不会下降,甚至无形中还可能拉高医疗费用。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与慢性病防治所所长周刚表示,实现控费目标,公立医院不能忽视慢性病防控职责。慢性病防控是减少医疗费用支出的根本出路。“打个比方,一个人为自己的健康投资,预防费用只需要1元,治疗费用需要10元,抢救费用就需要100元。因此,实现控费目标,公立医院不能忽视慢性病防控职责。”

尽早规划谋取发展先机

     公立医院控费禁令来袭,是一剂猛药还是隔靴搔痒?河南医院该如何谋划发展先机?

     田庆丰对《意见》持保留态度,“改变公立医院逐利属性,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关键在于顶层设计,在于明确界定不同等级医院的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政策支持及资金投入,并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但近些年,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明显不足,市场化因子很难去除”。

     一些政策的实施,客观上也无法有效约束医院。比如,根据政策,河南医院要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要签订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协议中规定医疗费用增速不能超过5%。“可事实是,很多医院医疗费用增速都在5%以上,他们又掌握着大量患者,你能取消这些医院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吗?”一位受访专家这样表示。

     苟建军认为,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GRs)付费方式,即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并发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患者分入五六百个诊断相关组,在分级上进行科学测算,再给予医院定额预付款,然后向社会公示,这对医院横向比较或医保预付费来说都是比较科学的依据。若再辅以利用大数据手段统计出来同种疾病同级医院大致平均的医疗费用,再限定合理区间,相信控费作用比较明显。

     刘剑波及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院长张小安均表示,公立医院控费势在必行,医院首先要排除“等、靠”思想,吃透《意见》,尽早规划;同时,根据医院实际,健全制度,细化措施;依规办事,避免偏差;自找差距,提升服务,以期在控费禁令中赢得发展先机。

审核:星星 责任编辑:胡晓军


 

关于我们 】- 【 联系方式 】- 【在线投稿 】- 【 广告服务 】- 【 法律声明 】- 【 】- 【 网站地图 】- 【 留言反馈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 医药卫生报社/主办 总部/中国·河南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汇处
网站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326701545@qq.com 举报电话:0371-85967132  技术QQ:1563296841 1326701545 35702594 
  
  豫ICP备11010909号-4 公安备案号:4101070200248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003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医药卫生报网观点。刊用本网站稿件,须注明来源自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