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一日起 开办中医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2017-11-18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一版:要闻 浏览:12921 次 
    本报讯 (记者索晓灿)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11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并解读《办法》出台情况。《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办法》创新了对中医诊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办法》共5章29条,明确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者,将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办法》还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要求。《办法》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据了解,《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也即将公布,并将于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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