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将推行“两票制”

2017-09-14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一版:要闻 浏览:9611 次 

    本报讯 (记者文晓欢 通讯员季毫杰)近日,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下发《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今后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药品采购活动要执行“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是降低药品流通成本的重要举措。此次《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挂靠”“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
    《意见》对“两票制”的界定、实施范围和时间、票据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药品流通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凭据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复印件真实性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在采购合同中做出承诺;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等。
    那么,该政策何时实施?《意见》明确,今年年底前,洛阳市、焦作市、濮阳市、鹤壁市、漯河市、三门峡市等6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2018年6月底前,力争其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两票制”。
    此外,对于关注度一直颇高的“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是否实行‘两票制’”问题,《意见》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可以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
    为了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意见》指出,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确定。
    《意见》同时提出,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破除地方保护,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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