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及时启动召回程序 降低感染风险

2017-03-30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13952 次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31日,某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院未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3月30日灭菌的器械内还留有水珠,3月30日的B-D(布维-狄克)试验测试卡也是潮湿的。对此,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于2016年4月5日立案。
    执法人员于2016年4月20日、5月5日分别对某医院消毒供应室护士长、手术室护士长进行调查询问,并结合该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确认该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院2016年3月30日进行B-D试验时,测试卡潮湿却仍然使用灭菌器进行器械灭菌,并将灭菌器械发放到临床科室,未执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该院灭菌包内已灭菌的器械上有水珠,未执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该院使用的手术器械包外灭菌化学指示胶带既未留存也未在手术护理记录单中记录,未执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
    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调查终结。经过合议和法制审核后,执法人员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院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院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确认该院整改后,于2016年6月30日对本案进行结案。

案卷评析      本案主体认定无误,违法事实、性质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程序合法,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案情虽然比较简单,但是有两个特别之处。
    本案中,执法人员启动召回程序,督促某医院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物品进行召回,有效降低了感染性疾病发生的风险。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减轻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本案不以罚款金额的执行为唯一目的,及时启动了召回程序。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物品,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医院消毒物品发放登记(收发物品清单),督促某医院及时对相关器械、敷料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了追踪和召回,并要求该院提供召回物品回收清单。召回工作的开展有始有终,有序有据,有效降低了感染性疾病发生的风险。
    这一针对医院消毒感染控制完成的案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适用《消毒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消毒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做法,值得借鉴与推广。医疗机构消毒问题大多数是细节问题,多数不符合相关消毒标准、规范,标准、规范也没有罚则。但是,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经验与思考       本案中,某医院虽然涉及3个违法事实,也违反了不同的标准,但是具体违法行为只有一种,即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应的违法条款也只有《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只能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院进行处罚。这一情况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就不再适用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在一个案件中被处罚的当事人有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形,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根据原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同一违法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执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金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金额以上(含本数),各单项罚款金额之和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这在法学理论中被称为限制加重原则。这种情况综合考虑了违法当事人的多种情形和情节,对违法当事人的数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罚,然后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在各单项罚款金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金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金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罚款金额,不仅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也体现了自由裁量的公正、合理,违法行为人也易于接受。
    医疗机构在消毒方面的工作因为与收入没有直接关联,因此许多医疗机构对消毒工作不重视,导致部分医疗机构消毒工作问题较多,甚至导致医院感染暴发,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该类问题要多加重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只有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及时制止小问题,才能避免医疗机构发生感染性事件,这对卫生监督工作来说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案卷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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