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项意见完善药品追溯体系
2016/10-13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五版:药事特刊 浏览:18594 次 本报讯 (记者朱晓娟)记者10月12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获悉,该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等8项意见。
《意见》提出,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查寻原因。
《意见》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对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如实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原则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采用纸质记录等实现可追溯。
《意见》指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最小销售单位赋以唯一性标识,以便经营者、消费者识别。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批代码(批号)或系列号,以保证可追溯。
《意见》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追溯信息查询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为生产经营者提供数据共享,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另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监控信息网络的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具体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