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科室名称不能超出规范

2016/10-13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四版:卫生监督 浏览:20091 次 

□胡卫江

    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卫生监督员发现,个别中医医疗机构的科室名称五花八门,甚至出现了“尿床科”“人体增高科”等。那么,中医医疗机构的科室名称有什么规范要求呢?遇到科室名称不规范的情况,卫生监督员应该怎么做呢?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进行命名。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科室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和相关规范命名。
    具体来说,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命名一般采用以下这些方式:
    一是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如五官科、围产医学科。
    二是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三是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四是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五是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六是以西医为主的临床科室和医学检查、检验科室等,按西医学的规范名称命名,如普通外科、B超室、病理科。
    卫生监督员在日常检查中需要注意,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以“中心”“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作为一名卫生监督员,应熟练掌握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命名规范。如果检查中遇到中医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命名不规范的情况,卫生监督员应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及时改正。
    (作者供职于郑州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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