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液中途回家煤气中毒意外死亡
村医被判赔五万元

2016-08-13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五版:乡医特刊 浏览:13573 次 

    近日,记者接到一名基层医务人员的来电,称河南省林州市乡村医生黄云成(化名)接到法院判决,他在村卫生所治疗的感冒患者在输液过程中自主回家料理家务时因煤气中毒死亡,而黄云成被依法判决赔偿死者58228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致电相关人员了解了事件经过。
    2015年12月1日8时许,患者张某因浑身发冷、咳嗽、呼吸困难到黄云成卫生所就诊,经测量,其体温为38.5摄氏度、血压为115/70毫米汞柱(1毫米汞柱=133.322帕),被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黄云成给予输液治疗(左氧氟沙星注射液、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维生素C注射液、左氧氟沙星注射液4组)。在输到第2瓶时,患者自行回家看煤球火灭了没有,黄云成发现后立即前往患者家,要求患者回卫生所输液。
    当天下午1时许,黄云成回家吃饭,回来后听卫生所值班人员说“张某还有少许液体没输完(约30毫升),但他非要赶回家吃饭”。到了晚上6时48分,黄云成接到电话称,患者张某煤气中毒晕倒在家。黄云成赶到后发现张某躺在厨房的地上,手上贴着输液贴,煤球的火也被灭了,地上有呕吐物,张某已经死亡。
    一个小时后,张某家属从黄云成处要走了处方。约2小时后卫生院、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相继赶来,调查后发现患者死于煤气中毒。次日,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来卫生所检查了相关药品,均合格。但张某家属并不相信,组织若干人等到卫生所放棺材、摆花圈等。直到2015年12月12日,死者家属才同意尸检。2016年2月1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进行尸检后得出结果:死者是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而张某家属认定张某死亡与黄运成也有关系,将黄云成告上了法庭。2016年7月29日,法院一审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被告××卫生所给予原告路×梅、张×玲、张×芳、张×阳适当的经济补偿58228元。”
    此事一出,不少乡村医生哗然:“患者死因与乡村医生治疗毫无关系,为什么要赔钱?”“在医院住院的患者私自外出导致意外死亡,医院也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吗?”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不少医院的专家。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杨平表示,如果说液体没输完,患者离开了且诊所大夫知道后没有阻拦,那么一旦患者返回家中出了什么事,医生可能存在连带责任。“如果当时患者输完液体后才返回家中,又出现煤气中毒的情况,那么个人认为医生不应承担责任。”杨平补充道。河南省人民医院胃肠外科的医务人员也认为,诊所的医生不能让患者没输完液就私自离开,这也是对医生的一种保护。
—————— 律师点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平原则。一般的侵权类案件需要具备4个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损害行为具有过错。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和一般的侵权类案件一样具备过错归责原则的基本构成要件,只是第四个要件不同,行为不需要具有过错。根据本案情况显示,行为人和受害人均没有过错。
    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不能因一方受损而滥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主要适用以下几类案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我们通常讲的高空抛物。
    4.因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害。
    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而造成的损害。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帮工。
    综观本案,个人认为损害后果和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因追求表面的“公平”而滥用公平原则,从而引发更大的“不公平”,这违背侵权责任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原则。
(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 王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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