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6-08-06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七版:诊治参考 浏览:9758 次 

    新郑市新烟街金妆伊人美容店(负责人:乔志泳;身份证号:410184199006225615)
    经查实,新郑市新烟街金妆伊人美容店投资人是乔志泳。你开办的新郑市新烟街金妆伊人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你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委于2016年7月19日对你作出新卫公罚【2016】06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你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公罚【2016】062039号)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本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新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发布人:报纸编辑  编辑:报纸编辑  审核:报纸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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