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药企因垄断艾司唑仑被重罚

2016-08-04 来源:医药卫生报 第五版:药事特刊 浏览:12039 次 

   本报讯 (记者朱晓娟)记者8月1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对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四药)3家药品企业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据了解,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剂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神经系统用药,同时被列入国家低价药目录。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在生产的只有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这3家药品企业同时也是艾司唑仑片的生产厂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在2014年低价药政策出台后,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通过会议、会面、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作为生产销售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独立市场主体,属于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艾司唑仑原料药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使其他片剂生产企业由于缺少关键投入品而被迫退出市场,严重排除、限制了片剂市场的竞争,也扫清了在片剂市场实施联合涨价的障碍;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提高艾司唑仑片剂价格的垄断协议,直接导致2015年以来艾司唑仑片剂价格的大幅上涨,增加了广大患者的药费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两种垄断协议的共同作用下,艾司唑仑片剂市场供应总量减少,患者用药可及性受到影响。
    根据垄断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在垄断协议中的不同作用、对调查的配合程度等因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处罚款共计2603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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